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25-04-05 19:36:50
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要强化法治意识,特别是要完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夯实依法治澳的制度基础。
纯粹的形式主义大都难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因为司法实践中确定的大前提往往并不一定存在,有时某方面法律关系缺乏对应的法律规范,有时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作多种解释,有时某些法律规范甚至相互冲突。这主要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加以保护。
这就要求法官在实然层面要积极了解其他审判领域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等,打破惯性思维,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因此,行政审判一方面不能超越被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而审查其他内容。从个案公正看,现实主义相对于形式主义也具有一定优势。这种效力先定思维往往是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法官不太注意的。因此,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能单纯考虑个案效果,还要考虑裁判作出后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制度价值。
四是行政审判思维特点。当然这些规则也有例外情形,一定情况下要引入适当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唐律疏议》被称为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
中国古代法制在产生、发展与成熟完备的各阶段,始终未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影响,表现出了鲜明的原创性、自发性与地域性。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阶段的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
内外驱力的高度合一所产生的巨大推力,则是中国现代转变之所以成为无以逆转的滚滚洪流最重要的原因。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那样做的结果,不是必然遭遇失败,就是必然成为他人的附庸。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中国法治发展至清末,传统与现代遭遇了激烈的碰撞。今天所称之中华法系,遵循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逻辑,彰显中华民族的主体性。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
中华法系将法治传统、法治实践、法治发展综合考虑在内,既关注自我治理的技术维度,又充分重视自我治理的政治维度。法治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学会驾驭自己的重要发明。
但如何从古今贯通的视角出发,看待中华法系本身的形成、发展与方向,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循常不变的因素,是更加重要的问题。近三千年前,中国就形成了固定的法律形式与丰富的法律体系,其法制内容体现了鲜明的创制精神和高超的立法技术。
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民族复兴立根铸魂。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等。西方很多人习惯于把中国看作西方现代化理论视野中的近现代民族国家,没有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中国,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中国的过去、现在、未来。中华法系的源头或可追溯至三代,但基于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与制定法体系,以国家法的立场观察中华法系,以律典与令典为支柱的中华法系实际上是自秦汉时期初步形成并进一步发展。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所谓中华法系(又称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产生的以礼法结合为基本特点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受其影响而制定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的总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成功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华民族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
从历代《刑法志》中,都能看到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轨迹大致相似的记述。常即常道,是中国历经数千年延绵至今的历史进程中的文化积淀,是中华法系形成与发展的漫长过程中认识和经验的理性沉淀,是接续传统与未来的精神内核,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法治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二、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也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我们对中华法系的理解不能止于概念表述形式的传入与传播,而应当充分重视其所指称的丰富内涵,及其形成、发展的过程、轨迹与方向。
中华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丰富经验的沉淀与凝练,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展示了独特魅力,对于当代法治实践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明史·刑法志》载: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沿着新道路坚定前行,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必将回到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就此而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与中华法系的解体相伴而生的认识,显然根源于刻意凸显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古今之变,这种认识具有人为割裂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危险。
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
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西方国家也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
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华法系不是仅仅着眼于立法、审判这样的法律技术操作,而且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因此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强大的生命力。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历经艰辛探索,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渐找到了适合自己的道路。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根本政治实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对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这些杰出法典往往造就了盛世,例如,汉初高祖立法而有后来的文景之治,西晋武帝修律而有后来的太康之治,唐代太宗贞观定律而有后来的贞观之治。中华法系不仅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的结晶,是东亚各国的母法,也是世界法系之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也具有广泛的世界性。
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所遭遇的内忧外患、面临的迫切问题是前所未有的,犹如李鸿章在《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中所谓: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发表评论
留言: